第一条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坚持科学公正、分级分类。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民营(含康复、养老、体检)等行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并按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条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条职称层级及效用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医(药、护、技)士为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为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好的了解,并正确地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进行评价。基于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科学准确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和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治疗法使用率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详见附表2。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担任中级职务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7)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8)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排名前三)。

(9)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质量论文2篇。

(10)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3件(排名前三)或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办的“健康科普大赛”获优秀奖以上1次(排名前三)。

(11)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或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1次。

(12)省级以上中医传承人才并已出师。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7)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8)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 项(排名前三)。

(9)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质量论文1篇。

(10)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2件(排名前三)。

(11)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12)市(州)级以上中医传承人才并已出师。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2名以上主任医师同行专家推荐。任现职以来,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级、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5篇作为第一作者的高质量论文,在高水平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

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2篇作为第一作者的高质量论文,在高水平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

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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