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领域(含核与辐射环境)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生态环境类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

2.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或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项目需通过市(州)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6.参与完成2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7.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市(厅)级项目1项或县级2项。项目通过县(市、区)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1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生态环境类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

6.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获二等奖2项,或获三等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生态环境类项目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生态环境类省(部)级项目2项,或市(厅)级项目3项;或主持完成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或小型项目5项。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1件,或获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3件;或获省

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公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

6.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8.在乡村振兴、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积极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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