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将其师德表现和教学业绩作为重要指标。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中,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二)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篇调查报告或经整理的学术资料,或完成1篇学术论文。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取得实习研究员职称以来,研究成果和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2项。市(州)及以下的申报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成果3篇。市(州)及以下的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成果2篇。
3.研究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刊发1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内容摘录2篇。市(州)及以下的申报人员,研究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内容摘录1篇。
4.参与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其中独立撰写不少于3万字。
5.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篇(排名前3),或被中央有关单位重要内刊采纳1篇(排名前3),或被省有关部门采纳2篇(排名前3),并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市(州)及以下的申报人员,研究成果被省有关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采纳1篇(排名前3),并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三等奖1项(排名前3)。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获得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3)。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等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且满足本条件第九条第三项研究成果和业绩条件中的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