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从事民语翻译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对跨系列申报取得民语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单位主管部门应同等对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民语水平测试达到乙级以上。

(二)能完成一般性文化、教育、新闻、科技、司法、旅游等方面活动的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能够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三)撰写本专业工作总结或民-汉对照译文作品1篇以上。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民语翻译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民语翻译工作,见习1年期满考察合格。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民语翻译工作3年以上。

(四)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民语翻译工作5年以上。


取得三级翻译任职资格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二:

1.获社科、文艺、科技等市(厅)级以上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2.累计发表、出版 1万字(县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0.7万字)以上民-汉对照译文作品。

3.从事民-汉双语文教学工作,累计完成教学工作达120学时(需有教学文件证明材料及教案)。

4.参加民-汉双语教材编写,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

5.从事民语新闻工作,发表民-汉双语文新闻达30篇或播报新闻累计达10小时以上,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6.从事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编辑民-汉对照译文作品累计达25 万字以上。

7.参与完成电影电视译制、司法翻译、文化活动、旅游翻译、远程教育课件译制等工作,完成口译工作量累计达30小时以上(需有岗位证明材料)。

8.独立收集整理翻译古籍(含民间口碑文学)资料10万字以上,或参与整理翻译古籍(含民间口碑文学)资料2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部分10万字以上)。

9.组织县级以上翻译培训工作2次以上,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培训任务,有工作方案和总结。

10.参与文化、教育、新闻、司法、旅游、远程教育课件译制等口译或笔译翻译活动2次以上,有活动策划方案,有工作总结.

11.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取得三级翻译任职资格后,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参加翻译或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10万字以上,其中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或排名前三。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在省级专业学术会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

4.在市(州)及以下工作的人员,在市(州)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2篇以上论文或学术报告。

5.在县及以下工作的人员,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1篇以上论文。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年限等条件的翻译专业人员,取得三级翻译资格后,从事民语翻译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二级翻译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二级翻译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款之一:

(一)公开发表翻译学术论文3篇(县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2篇)。

(二)公开发表、出版民-汉对照译文、科研成果、译文资料等累计 30万字(县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20万字)以上。

(三)获社科、文艺、科技等省(部)级以上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三),或省级以上民语学会(或翻译学会)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

(四)在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果显著,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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