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者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要疑难问题,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3)主持和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4)在县级(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或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可行的制度和办法。

3.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事业发展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并取得实际效果。

4.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6个,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得到本部门(单位)认可。

6.主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7.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8.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获市(厅)级表彰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2.参与省(部)级、市(厅)级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课题研究1项、2项,并获省(部)级、市(厅)级相关部门认可。

3.在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

4.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2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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