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从事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工作,涉及发明、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代理、受理、审查、评估、运营、管理、咨询、维权诉讼、信息检索分析、战略研究、贯标认证、人才培训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及时了解国内外行业规则、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本专业有关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3.具备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方面的能力,熟悉掌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等工作流程,能够策划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开展重大项目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合理合规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5.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或重大政策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并取得显著效果。

(2)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解决疑难问题。

(3)完成对本单位或委托单位所在行业、单位主导产品或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情报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知识产权预警报告或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4)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或研究工作的负责人,能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业绩显著。

(5)从事国家知识产权代办或受理服务5年以上,成效显著。

(6)具有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的成功经验。

(7)负责推进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经济师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前三参与人完成的市(州)级以上重大投资、科研、技改项目、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被本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用,效果显著。

2.作为单位知识产权骨干人员,在本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及认定(含优势企业培育)、品牌服务机构认定、技术创新支持中心(TISC)、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运营试点示范、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认定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其中,国家级或省级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第二参与人,市(州)级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参与人。

4.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绩显著,获得市(州)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5.承办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被省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列为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

6.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满足本条其中之一:独立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协助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撰写,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0件以上;完成5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并获得授权;负责2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处理;负责2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处理。

7.被正式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或是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专家库。

8.熟悉知识产权申请受理流程和初步审查标准,累计受理审查专利或商标500件以上,未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界定的A类差错。

9.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取得良好效果,满足本条其中之一:负责推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为30家以上单位全程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辅导咨询服务;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主审核员,主持审核单位80家以上。

10.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发明人、设计人;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第一、第二发明人、设计人;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的第一、第二发明人、设计人;贵州省专利优秀奖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

11.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2.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满足本条其中之一: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应用转化项目1项以上,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收益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出资入股、或股权融资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代理知识产权信托资产累计1000万元以上资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提供法院判决材料)。

13.主持开发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包括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省内外获得推广使用。

14.作为单位知识产权品牌推进工作负责人,在本单位拥有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15.成功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10件以上(套案除外)。

16.从事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10项以上,且评估结果被金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

17.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类鉴定 10项以上,且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含教材)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译著不得低于3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介绍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参与撰写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或论证报告,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工作指南等2篇以上,并被项目单位实际采纳使用。

5.为解决知识产权共性或热点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6.代理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含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汇编1篇以上。

7.代理的专利文本入选省级以上专利奖、技术发明奖或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1件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在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职责相关工作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省级专利银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省级专利优秀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奖励2项。

3.出版 2 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 2篇发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4.在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推动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等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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