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流程、行业惯例和国际规则,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对本专业某一学术领域独立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政策、规则和标准制定提出系统性意见。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 年以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未因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主持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7年以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未因知识产权管理风险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承担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重大项目。

(4)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具备独立解决系统性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


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或作为主要技术经纪人完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应用转化项目2项以上,实现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发明专利3 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成绩显著,任职期间累计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3.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研发、生产、销售的技术或产品,至少1项被授予中国专利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至少2项被授予贵州省专利奖(或贵州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4.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 项,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应用后取得显著效益。

5.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解决了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推广1次以上。

6.主持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期间,获省(部)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等方面的表彰1项以上,或获得市(州)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彰3项以上。

7.因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工作业绩显著,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

8.从事知识产权创造或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满足本条其中之一:独立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协助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撰写,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完成10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并获得授权;负责5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工作经历;负责5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经历。

9.受理审查专利或商标1000件以上,未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界定的B类质量差错。

10.主持开发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包括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国内获得推广使用。

11.从事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30 项以上,评估结果被金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所认可或采用后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

12.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类案件20件以上(套案除外),其中1件案值达到50万以上。

13.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类鉴定 20项以上,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后产生了积极效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参与撰写8万字以上。

3.在解决本地、本行业重大知识产权问题中,独立撰写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等4篇以上并被实际采纳。

4.代理的专利文本入选省级以上专利奖、技术发明奖或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3件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在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职责相关工作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省级专利银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省级专利优秀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奖励2项。

3.出版 2 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 2篇发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4.在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推动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等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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