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质量技术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或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2项。项目需通过市(州)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专利奖。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加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7.独立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参与完成质量技术项目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3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可)或验收。

9.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验收;或作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参与人员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并通过验收;或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2项,并获得满意结果。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1.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2项。项目通过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验收。

1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完成质量技术项目中型1项,或小型2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1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1项。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发表论文或撰写学术专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质量分析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

6.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或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三等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的技术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或市(厅)级项目3项。项目通过市(州)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3件;或获省级以上专利奖。

5.参加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2项;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4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5项。

6.主持建设质量技术项目大型2项,或中型3项,或小型4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7.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8.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9.在乡村振兴、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积极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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