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并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三条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其他身份的公证员,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评审条件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一)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的公证事项和事务,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5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2件以上。
2.对公证业务提出1项以上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认定或组织推广。
3.主办1件以上在市(州)以上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业务,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市(州)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肯定。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表彰奖励,或行业年度考核获2次以上优秀等次。
5.1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评选为优秀公证案件1件以上。
6.担任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大、中型企业2年以上公证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1条以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
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文章征集获奖1篇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获奖1篇以上。
4.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以上,或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1篇以上。
5.主持完成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采纳1份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公证员,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除符合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项以上,或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1项以上。
2.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3.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办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业务1件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5.在艰苦边远地区执业满5年。
6.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业绩或学术条件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