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独立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担任三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5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3件以上。

2.对公证业务提出1项以上具有较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认定或组织推广。

3.主办1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级以上行业表彰奖励。

5.3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被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公证协会评选为优秀公证案件1件以上。

6.担任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属以上中型国有企业、中型上市公司3年以上公证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2份以上,并被采纳。


担任三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 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文章征集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以上。

3.参加全省法学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1部以上公证领域相关专(译)著、教材等,其中参编(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5.主持完成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级以上行业采纳1份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公证员,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除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项以上,或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1项以上。

2.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二等奖以上奖励。

3.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以上。

4.主办3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5.在艰苦边远地区执业满10年。

6.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六、一级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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