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公证行业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担任二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5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4件以上。

2.对公证业务提出2项以上具有重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 办法、经验,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认定或组织推广。

3.主办3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业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的书面肯定。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全国性行业表彰奖励1项以上。5.5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被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公证协会评选为优秀公证案件2件以上。

6.担任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属以上大型国有企业、大型上市公司3年以上公证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2份以上,并被采纳。


担任二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为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文章征集获一等奖2篇以上。

3.参加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协会法学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篇以上。

4.主编(著)1部以上或参编(著)2部以上公开出版公证领域相关专(译)著、教材等,其中参编(著)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2万字。

5.主持完成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全国性行业采纳1份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公证员,担任二级公证员满2 年,除符合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奖励1项以上。

2.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实务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办5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5.在艰苦边远地区执业满15年。

6.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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