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注册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市(州)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项目中,对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审计风险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得到审计组采纳,且有2项以上在省级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市(州)级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州)级党委、政府或省级行业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州)级行业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4.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1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2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6.社会审计人员在主持社会审计期间,主导公司IPO上市或新三板上市、成功发行债券审计业务2项以上。

7.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批准实施。

8.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省级审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备较高水平。

9.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获得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审计主管理部门以上表彰或记二等功1次;或市(州)级审计主管理部门表彰2次。

10.申请并被受理审计专业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注册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编写出版1部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2篇;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3篇。

3.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1篇。

4.在国家级审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审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行业协会、市(州)级审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3篇。

5.对主持或承担的审计项目,进行总结归纳,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案例3篇,并得到评委会专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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