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技能,具有比较丰富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

2.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3.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无明显失误。

4.年均独立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5件以上、年均担任法律顾问3家,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5.指导2名实习律师的实习和业务进修。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级律师职务1年以上。

2.获得双学士学位且其中之一是法学学士学位,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级律师职务2年以上。

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级律师职务3年以上。

4.法律大学专科毕业或其他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级律师职务4年以上。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律师管理部门认可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3.参加全省或西南地区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或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并为政府或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得到采纳的。

5.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6.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3.在省级以上法学或律师业务研讨会上交流专业论文 2篇。

4.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申报人员,律师执业2年以上的,可破格申报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或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次。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指导四级律师开展工作,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疑难问题的能力,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3.在律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被评为设市以上先进法律工作者或“十佳”律师。

4.办理过2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或承办过1起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具备中级律师的专业水平。

5.年均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5件,年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家。

6.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起草人之

7.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以上政府或全国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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