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二条文博系列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能力,能承担并完成研究、鉴定、保管、修复、陈列、考古、群工、讲解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或辅助性业务工作;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起草业务工作计划,撰写业务工作总结或说明文字、介绍性文章。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博物研究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参与文物鉴选定级工作,鉴定文物20件(套)以上,并撰写完成鉴定报告。

(3)参与文物藏品征集20件(套)以上。

(4)独立承担藏品建档(包括接收、登记编号、编目制卡、数据库登录及分类入库等)300件(套)以上,其中编目制卡须通过专家评审。

(5)作为参与人,获市(州)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6)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保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独立承担文物藏品保护保养工作。省级单位500件、市(州)级单位300件、县(区)级单位200件以上。

(3)参与修复15件或复制3件或拓印15件文物藏品或标本,独立解决修复、复制和拓印相关技术问题。

(4)参与2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或完成2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档案的编制工作;或参与2项文化遗产资源调查项目,并参与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

(5)参与完成2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查设计方案的编制,或文物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

(6)参与4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监理工作,且项目通过验收。

(7)参与完成1000 平方米以上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

(8)参与完成2个可移动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以上;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 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

产权局专利奖。

(10)作为参与人,获市(州)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1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1)参与6次以上田野调查、发掘,并参与完成发掘(调查)报告的编写。

(2)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考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3)本评审办法中其他三类文博专业技术领域的任一业绩条件。

(4)作为参与人,获市(州)级科研成果奖。

(5)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市(州)级文物利用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1项以上,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参与4个以上陈列展览内容(形式)设计或制作工作,或主持完成1个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陈列展览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3个以上陈列展览内容(形式)设计或制作工作,或主持完成1个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陈列展览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3个流动展览或参与6个流动展览设计工作。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完成1个流动展览或参与3个流动展览设计工作。

(4)撰写1篇不少于100件文物藏品的展览解说词,市(州)级以下单位人员撰写1篇不少于50件文物藏品的展览解说词;或在官网、官微上发表10篇以上文物展览的相关介绍文章。

(5)独立完成2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课程重复使用6次以上,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独立完成1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课程重复使用4次以上;或独立完成10个以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并主持实施。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独立完成5个以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并主持实施。

(6)独立完成1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撰写,或3个以上交流展览讲解词撰写;或完成展览专业讲解场次300场以上。市(州)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完成展览专业讲解场次200场以上。

(7)主持完成20件以上文创产品开发,完成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8)作为主要完成人,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9)作为参与人,获市(州)级科研成果奖。

(10)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 篇。

2.独立编写2篇已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勘察设计方案,或独立撰写2篇已实施的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选择以上述规划、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3.在县(区)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馆员 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3.除正常申报评审业绩之外,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