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某一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和培养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博物研究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参与文物鉴选定级工作,鉴定文物40件(套)以上,并撰写完成鉴定报告。

(3)制定征集计划,主持文物藏品征集40件(套)以上。

(4)独立承担文物藏品建档(包括藏品的接收、登记编号、编目制卡、数据库登录及分类入库等)500件(套)以上,其中编目制卡须通过专家评审。

(5)独立撰写展览提纲3个,并通过评审实施。

(6)对本专业理论有较深研究,承担至少1门大专以上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近三年每年应达到20课时。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8)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保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文物藏品保护保养800件(套)以上,并编制其方案和撰写完成保护保养工作总结。

(3)主持编制4个以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个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或迁建(复建)项目勘察设计方案,且评审通过,投入实施。

(4)主持8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或监理,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编制10件(套)以上文物修复(复制)方案,其中珍贵文物3件(套)以上,且评审通过。

(6)主持修复(复制)15件(套)以上文物藏品,其中珍贵文物5件(套)以上,并完成修复报告。

(7)主持编制15件(套)以上文物拓印方案并完成实施。

(8)主持并完成2000平方米以上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4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

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必须具备前两条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发掘项目。

(2)主持完成2项以上较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考古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5)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州)级文物利用或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完成3个专题文物陈列展览(文物藏品150件以上,展线100米以上);或主要负责完成4个专题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并制定展览方案,组织制作、布展工作(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3)独立完成5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课程重复使用10次以上;独立完成并主持实施15个以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

(4)完成3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撰写或3个以上大型展览讲解词撰写并审核通过得以采用。

(5)主持完成50件以上文创研发,完成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6)主持完成4个专题陈列展览的文创研发、策划及产品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4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

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9)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2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独立编写 4篇已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勘察设计方案,或独立撰写4篇已实施的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选择以上述规划、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3.出版1部学术专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8 万字以上。

4.在县(区)级单位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已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勘察设计方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馆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3篇,其中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 15 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4.除正常申报评审业绩之外,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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