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博物研究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文物鉴选定级工作,鉴定文物60件(套)以上,完成其方案编制和鉴选定级报告。

(3)主持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征集文物藏品60件(套)以上,完成其方案编制和征集报告。

(4)独立承担文物藏品建档(包括藏品的接收、登记编号、编目制卡、数据库登录及分类入库等)800件(套)以上,其中编目制卡须通过专家评审。

(5)独立撰写展览提纲6个,并通过评审实施。

(6)对本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承担过至少2门大专以上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工作,任期内每年每门课程授课20课时以上。

(7)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8)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保护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编制4个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或迁建(复建)项目勘察设计方案,且评审通过,投入实施。

(3)主持完成10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或监理,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主持编制25件(套)以上文物修复(复制)方案(其中珍贵文物10件/套),且评审通过。

(5)主持修复文物藏品30件(套)以上,或复制珍贵文物藏品15件(套)以上,且验收通过。

(6)主持并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及验收。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8)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9)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除主持完成2 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必须具备前两条之一):

(1)主持完成2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

(2)主持完成3项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填补省内考古空白或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

(3)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考古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5)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文物利用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2)主持完成2 项大型陈列展览(展品400件、展线200米)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并指导组织实施;或主要负责完成5个专题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并指导组织实施。

(3)主持完成10个以上教育课程开发并参与授课不少于5个课程,课程重复使用20次以上;或主持完成20个以上大型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并实施。

(4)完成撰写5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每篇8000 字以上)或撰写的2个大型展览讲解词通过审核并予以采用。(5)主持完成80件以上文创研发,完成设计定样并评审通

过。

(6)主持完成10次专题陈列展览的文创研发,策划及产品设计定样并评审通过。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8)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9)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 5篇,其中2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1 部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18万字以上。

3.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4篇,其申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研究馆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共5篇,其中2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 2 部学术专著,每部20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 25 万字以上。

3.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4.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5.除正常申报评审业绩之外,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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