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管理员、助理馆员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档案工作的特点,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区分为“学术型”和“工匠型”两类.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申报馆员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或参与过2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2.讲授档案讲座、培训课、专业课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独立鉴定档案200卷或2000件以上。
4.申请并被受理档案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档案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 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参加编制或修订已颁布实施的档案专业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2项以上。
6.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县(区、市)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县(区、市)级创新项目(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7.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8.在县级以下基层一线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优秀累计3次以上。
申报馆员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档案业务工作报告等1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业著作1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5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次以上。
5.独立编写2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工作方案,或独立撰写2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评估报告(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选择以上述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馆员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档案业务工作报告等3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业著作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参与汇编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2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3)。
4.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5.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获二等奖2次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