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申报副研究馆员(学术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1-7条款之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工匠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3-8条款之二:

1.主持选题并担任3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2.讲授档案讲座、培训课、专业课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3.主持鉴定档案800卷或8000件以上,或独立鉴定档案400卷或 4000 件以上。

4.获得档案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授权并实施的档案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范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2项以上。

6.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市(州)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市(州)级创新项目(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7.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


申报副研究馆员(学术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1-4条款之一;申报副研究馆员(工匠型)的,任现职以来,须符合4-7条款之一:

1.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的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须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业著作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40 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或二等奖2次以上。

4.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

5.公开发表较高质量档案专业论文、档案业务工作报告3篇以上。

6.独立编写 4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工作方案,或独立撰写 4篇已实施的档案业务评估报告(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选择以上述方案、报告为学术成果的,不得与业绩成果重复使用。

7.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二等奖2次及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馆员满 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较高质量论文5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档案专著15 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汇编的档案文献资料,个人累计完成6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4.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一等奖1次以上。

5.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省级创新项目(试项目)并通过验收。

6.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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