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二本条件适用于贵州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岗位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所教学科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工作业绩好,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初级)》评分要求(见附件2,下同)。

(二)教学岗位的教师协助做好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有详细的过程资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下同),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市(州)级一等奖(排名前5)以上或县(市、区)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市(州)级二等奖(排名前5)以上或县(市、区)一等奖(排名前3);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市(州)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区)一等奖。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市(州)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市(州)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县(市、区)级政府表彰或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或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硕士以上学位

的为2年,下同),获县(市、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奖。县、乡(镇)教师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或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乡(镇)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在乡(镇)级以上评选中获奖。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县(市、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3次以上。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乡(镇)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成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

4.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下同),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市(州)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

5.教学成效明显,所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上。

6.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

7.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重要考试中承担学科命题工作,县(市、区)级命题2次以上成市(州)级命题1次以上。

8.参与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研制人员不超过6人)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下同)。

9.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2年以上,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或个别化教案(须经指导学校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下同)。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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