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对应专业岗位坚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高级)》评分要求。教学岗位的教师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形成一定教学特色。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教育管理人员3年以上,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办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教科研人员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教科研体系有较深入的把握,能独立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提供近3年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共5份。教师发展中心人员准确把握教师成长方向,熟练掌握教师培训体系建设,能独立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份。电化教育人员充分系统地掌握电教理论和专业知识,电化教学业务水平较高,有较高的现代教育意识,为教育教学提供有一定质量的电教服务,独立制作媒体软件、微课等5个以上。

2.教学岗位的教师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任务,或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能够主持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

4.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教学岗位的教师承担过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半日活动展示、专题讲座2次以上(2次观摩课可按1次示范课计算,下同),并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周期不少于一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承担区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专题讲座5次。培养、指导本区域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 (周期不少于一年)不少于5名,取得明显成效。电化教育人员高水平地指导本区域教师信息化教学活动3次以上。

5.城镇教师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特殊教育、专门学校教师可不作此要求)。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市(州)级政府或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市(州)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所带班级或团队、幼儿活动在市(州)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的工作,在市(州)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获市(州)级政府表彰。县、乡(镇)教师获县(市、区)级政府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县(市、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成分管的工作,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获县(市、区)级政府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2篇:或2篇论文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县、乡(镇)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1篇:或2篇论文在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市(州)级以上范围推广3次以上,提供佐证材料并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以上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3 次以上成承担市(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 3次以上。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县(市、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

5.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特色鲜明,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或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3年以上,自选5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成个别化教案。(提供材料须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组织专家通过听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认定)

6.积极组织竞赛辅导,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3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或体育教师担任主教练所训2年以上运动队(员),在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银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银牌以上奖次。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2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或体育教师担任主教练所训2年以上运动队(员),在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铜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铜牌以上奖次。

7.教学成效突出,所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名列前30%。

8.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9.在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重要考试中承担的学科命题2次以上。

10.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材出版单位邀请,参与全省中小学选用使用教学用书的修订、审读。

11.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

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或参与完成(研制人员不超过6人)市(州)级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或学科专业标准研制等,成果转化为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黔灵名师、黔灵名校(园)长。

2.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一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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