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岗位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工作业绩良好,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初级)》评分要求。

(二)教学岗位的教师担任或协助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三)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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